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28號
原 告 九凌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美
被 告 泛拉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兩造所簽訂之冷氣租賃合約書第10條第5 款,約定有關該合 約之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冷氣租賃合約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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