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35號
上 訴 人 李紹歆
李紹強
李紹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麗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鎮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國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83,317 元,及自10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