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40號
原 告 鄭清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學仁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所 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 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 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 執行(給付之訴),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 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 :孫學仁. 整建房屋過程. 破壞毀損原告:鄭清順房屋的. 遮雨棚. 冷氣架. 排水管. 自來水管. 加壓幫浦. 空調配管 . 牆壁…. 等. 應該回復原狀。」,此部分記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當庭請原告 補正,惟原告於102 年12月6 日提出之書狀仍載明同起訴狀 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仍不具體明確(即原告欲請求回 復原狀之房屋地址為何?又欲請求回復原狀之遮雨棚、冷氣 架、排水管、自來水管、加壓幫浦、空調配管及牆壁分別位 於該房屋的何位置?並欲請求回復至如何狀態?請求回復原 狀之具體內容及方式為何?)。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陳報本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