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珮芸(原名高小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11月 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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