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2年度,69號
TPEV,102,北勞簡,69,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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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謝雨靜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複代 理 人 郭哲宇律師
被   告 小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訴訟代理人 李宸瑝
      夏光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偕同原告本人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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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