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古善美
被 告 賴致淵
訴訟代理人 賴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致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
其目前之客觀現值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先以此價額
而暫先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