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409號
TCEV,102,中補,2409,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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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漪即國源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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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