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詩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98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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