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王松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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