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聲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金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璽皇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停止執
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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