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548號
TCEV,102,中簡,1548,201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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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聲請人即原告 祭祀公業何合季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相對人即被告 魏耀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何財銘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事件,為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原法定代理人為何 金三、何財銘何國平等三人,因何金三涉嫌偽造文書案件 ,經台中市西屯區公所撤銷何金三何財銘何國平等之法 定代理人資格,致原告現無法定代理人,且其中何國平於一 0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何金三因案在監執行,而何財 銘前已受選任為原告管理人二屆,對原告之業務較為瞭解,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任何財 銘為原告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語。二、經查:
㈠、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金三何國平何財銘等三人 ,嗣因何金三所檢附原告派下員選任同意書涉嫌偽造文書, 經最高法院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 二一三八號判決何金三有罪確定,致何金三何財銘及何國 平之法定代理人資格經主管機關台中市西屯區公所撤銷等情 ,有台中市西屯區公所一0二年八月一日公所民字第一0二 00一九三八三號函在卷可稽,復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前開 最高法院判決足參,是原告現無法定代理人。又何國平已於 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單在卷可憑。參以何財銘曾任原告管理人,為免訴訟恐致久 延,爰選定何財銘為聲請人即原告之特別代理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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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