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275號
TCEV,102,中簡,1275,2013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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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業於102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 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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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