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5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陳姵綺即陳姬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