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526號
原 告 王倩倩
被 告 賴羿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2年度附民字第455
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及原告為址設臺中市○○區○○○街○○○ 號八樓之瀚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鈞公司)同事,二人因 原告前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日擅自開啟被告之電腦一事, 相處不睦。被告明知原告之英文名字為Ashley,而瀚鈞公司 之辦公室僅為OA隔間,用以區隔員工辦公區域之OA隔板高度 僅約半人高,不特定人只需站立即可目視被告所張貼文件之 內容。詎被告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 ,書寫字體特意放大、內容為「Ashley是小偷賊就是賊」之 A4大小紙張,張貼在顯而易見之其辦公座位左側之OA隔板上 ,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而以不實之文字公然侮辱原告 ,足以減損原告之名譽。嗣因上開紙張遭人撕毀,被告另萌 生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一0二年三月四日,復書寫字體特意 放大、內容為「Ashley小偷小偷賊賊」之A4大小紙張,張貼 在顯而易見其辦公座位左側之OA隔板上,使不特定人得以共 聞共見,而以不實之文字公然侮辱原告,足以減損王倩倩之 名譽。被告因前開二次公然侮辱行為,經鈞院各判處拘役二 十日應執行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 千元折算一日。原告遭被告前開公然侮辱,身心均痛苦異常 及萌生辭意。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新台幣(下同)八萬元及訴 訟期間之交通費與請事假之工作損失計四千元,並聲明「被 告給付原告八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二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貳、被告則略以:伊有貼字條,但伊不是公然侮辱,第一次的字 條有人拿走,伊發現時,又放上去一張字條,伊之所以貼字
條,是因原告會來偷窺伊電腦,原告主張伊貼在公司牆上是 不對的,字條伊是貼在伊個人座位的隔板上,伊因本件事情 被公司解僱,現待業中,在原公司月薪三萬元,對兩造財產 調件明細表無意見,刑事案件伊有上訴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開二次公然侮辱之事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四號起訴書及本 院一0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五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又刑事 判決係認定被告將前開字條貼於被告辦公座位之OA隔板上 ,與被告於本院時之前開主張相同。依本件被告二次所貼前 開字條之地點觀之,同辦公室之不特定人本得輕意看見前開 字條之內容,而前開字條內容本即具侮辱原告人格之意,是 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人格權,自堪採認。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因遭被告以前開公然侮辱,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實 可想像。本院審酌前情及兩造為同事關係且被告前後二次張 貼前開足以減損原告人格之紙張及第一次張貼經他人撕毀後 復再張貼相同大致內容之紙張,並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得之財 產調件明細資料所載,兩造均無財產資料。另依兩造於本院 審理時之陳述(原告薪資每月二萬元至三萬元,被告在原公 司之月薪則為三萬元),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八萬元尚 屬過高,應以二萬元為適當。至原告復主張其因前開刑事案 件訴訟期間支付交通費及請假之工作損失計四千元等情,惟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退步言,前開損害縱或屬實,亦非被告 公然侮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核屬無據 。
四、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元 ,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駁回,附此敘明。
六、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不生訴訟 費用負擔問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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