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2133號
TCEV,102,中小,2133,201312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葉衛亮
被   告 陳冠龍
      胡裕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1年8月間委託被告陳冠龍即太平洋鋼 鋁工程行裝設住宅二樓氣密窗,被告陳冠龍量完尺寸後,雙 方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7,000元價格施工,原告先行交付 定金2,000元,餘款15,000元俟完工後給付。嗣被告陳冠龍 於101年8月20日委由被告胡裕復前來裝設,而被告胡裕復竟 將尺寸弄錯,經向被告陳冠龍反應,被告陳冠龍仍堅持由被 告胡裕復裝設,原告因已交付定金,只得由被告胡裕復繼續 裝設,並於完工後交付餘款予被告胡裕復。詎事後原告紗窗 因質量問題經常遭風吹開,蚊蟲皆飛進屋內,前後三次聯絡 被告陳冠龍皆未獲置理,且其後即拒接原告電話。原告經向 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後,被告二人始前 來維修,惟被告二人弄好剛下樓,紗窗又遭風吹開,經往返 四次仍未修復,被告二人即不上樓。嗣被告胡裕復以釘子固 定,惟如此紗窗即成固定狀態,無法左右開啟,且因紗窗材 質差一動框架就變形,原告只得接受。然102年7月13日颱風 後,原告起床即發現地板上有水,致其放置地板上之紙箱內 衣物全泡水,新粉刷之牆壁均佈滿水漬,與未裝設氣密窗前 無異,經向上開調解委員會申請二次調解,被告均不到場, 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誤工費2,440元及返還 價款17,000元,合計19,440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19,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冠龍則以:原告說伊偷工減料,根本就沒有,伊是請 被告胡裕復的公司去做。系爭窗戶是訂做的,做好後,原告 說紗窗太鬆,容易打開,伊就請被告胡裕復去看,被告胡裕 復有問原告要不要鎖起來固定,當時原告有說好,所以被告 胡裕復有鎖螺絲。之後隔了壹年,也已經過了保固期間,原 告打電話告訴伊會漏水,伊回覆會請公司去處理,原告說他 不要,要伊拆回去,錢退還給他。伊有要去看漏水情形,但



原告不讓我去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胡裕復則以:伊只是負責安裝,是被告陳冠龍叫伊去安 裝,尾款15,000元亦由伊幫被告陳冠龍代收,再轉交給被告 陳冠龍,之前的定金是直接給被告陳冠龍。伊係去安裝的師 傅,安裝費用係被告陳冠龍給付公司並非伊。嗣原告說紗窗 會跑,伊二人有去處理,伊有告訴原告,如果不要讓紗窗跑 掉,要先用螺絲固定,原告也同意,伊且告訴原告如不要固 定,將螺絲拔起來即可。而窗戶遇到比較強的颱風會漏水是 正常,且原告住十樓,窗戶是北向,沒有遮蔽物,非氣密窗 安裝的問題,且原告做的並不是價位很好的氣密窗,只比普 通的氣密窗再好一點而已,伊願意幫原告修復,但須經原告 同意讓伊去現場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1年8月間委託被告陳冠龍裝設住宅二樓氣密 窗,雙方同意以17,000元價格施工,原告先行交付定金2,00 0元,餘款15,000元俟完工後給付。嗣被告陳冠龍於101年8 月20日委由被告胡裕復前來裝設,裝設完成後已付訖尾款之 事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裝設系爭氣密窗有漏水瑕疵,造成原告房屋因 大雨即漏水,導致衣物泡水、牆壁有水漬,被告應退還價金 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於本院言 詞辯論期日自陳:「問:氣密窗有何問題?)今年七月颱風 一來,早上起來就發現地板上有水。」、「問:後來下雨是 否也有發生這種情形?)平常下雨不會,但是颱風就會滲水 ,七月份第一次颱風來的時候滲水比較嚴重,第二次的颱風 來的時候,因為颱風沒有那麼大,雖然也有滲水,但沒有這 麼嚴重。」、「問:平常下雨、颱風是否都會漏水?)下很 大的雨就會漏水、颱風的時候也都會漏水。至於一般的下雨 天並不會漏水。」(見本院102年10月29日、11月19日言詞 辯論筆錄),則原告所述之漏水瑕疵僅在大雨或颱風天時才 會發生,惟原告並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不能證明被告確有 施工氣密窗品質不良、材質不佳之事實,且原告自陳本來的 窗戶在颱風天也有漏水情形,縱以被告施工後雖於大雨或颱 風天仍有漏水情形,亦不能排除未施工前原有滲漏原因所致 ,再者,被告雖到庭表示願前往現場查看,然原告表示不同 意被告前來處理,則原告拒絕被告修補,自亦不得請求解除 契約,此外,復未據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二人裝設系爭氣密窗 有瑕疵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原告主張其房屋室內漏水 等情係因被告二人施作氣密窗工程所致,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價款17,000元及賠償誤工費2,440元,尚非有據,不



應准許。
五、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44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 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由原告負擔。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