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125號
反訴原告 何子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
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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