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2年度,150號
LTEV,102,羅補,150,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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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雪
訴訟代理人 鄭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明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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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