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雪
訴訟代理人 鄭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明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4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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