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2年度,140號
CPEV,102,竹東簡,140,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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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原   告 王閩娥
被   告 王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 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 ,000 元 ,原告同意後即於隔日至郵局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3 筆金額;被告復於101 年5 月 6 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同意後即於隔日至郵局以無 摺存款方式存入如附表編號4 至6 號所示之3 筆金額;被告 又於101 年6 月5 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同意後即於 隔日至郵局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如附表編號7 至9號所示之3 筆金額;被告再於101 年9 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 告同意後即於隔日至郵局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如附表編號10 至12號所示之3 筆金額,以上借款金額合計共280,000 元。 詎屆期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80,000 元,及自附表各編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被告確實有收到原告存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筆款項,惟 此均非借款,而係原告先前向被告借款335,000 元之還款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共計280,000 元均未清償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兩造 間是否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玆論述如下:
1、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稱消費借



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 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 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 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 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 98年度臺上字第1045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 以無摺存款方式交付被告280,000 元乙節,固為被告所不 爭執,惟否認該筆款項之性質係屬借款,揆諸上開說明, 即應由原告就該筆款項係本於兩造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之 事實,負舉證之責。
2、經查,原告固提出存款收據12紙為證(支付命令卷第4 頁 至第7 頁),惟該存款收據充其量僅能證明原告有交付28 0,000 元予被告之事實,而金錢交付之原因非僅一端,於 論理法則上既不能排除原告係因與被告間有其他之原因關 係存在而存入上開款項至被告帳戶,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亦明確否認在案,是上開款項交付之原因,是否即為原告 所主張之基於兩造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而 為交付,自難僅憑該存款紀錄或金錢交付之事實即能證之 ,故原告除該存款收據外,自應再提出積極事證以證明兩 造間確有消費借貸契約合意。惟除上開事證外,原告未能 另行舉證以實其說。準此,本院尚難僅因原告以無摺存款 方式存入280,000 元至被告帳戶之事實,即遽認原告與被 告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依首揭說明,原告既不能舉 證證實自己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 000 元,及自附表各編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乏所據,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




┌──┬───┬─────┬───────┬───────┬────┐
│編號│受款人│ 金 額 │ 借 款 日 期 │利 息 起 算 日│計息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 1 │王月娥│ 20,000元 │101 年4 月25日│101 年4 月25日│百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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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月娥│ 20,000元 │101 年4 月25日│101 年4 月25日│百分之5 │
├──┼───┼─────┼───────┼───────┼────┤
│ 3 │王月娥│ 20,000元 │101 年4 月25日│101 年4 月25日│百分之5 │
├──┼───┼─────┼───────┼───────┼────┤
│ 4 │王月娥│ 26,000元 │101 年5 月7 日│101 年5 月7 日│百分之5 │
├──┼───┼─────┼───────┼───────┼────┤
│ 5 │王月娥│ 27,000元 │101 年5 月7 日│101 年5 月7 日│百分之5 │
├──┼───┼─────┼───────┼───────┼────┤
│ 6 │王月娥│ 27,000元 │101 年5 月7 日│101 年5 月7 日│百分之5 │
├──┼───┼─────┼───────┼───────┼────┤
│ 7 │王月娥│ 27,000元 │101 年6 月6 日│101 年6 月6 日│百分之5 │
├──┼───┼─────┼───────┼───────┼────┤
│ 8 │王月娥│ 27,000元 │101 年6 月6 日│101 年6 月6 日│百分之5 │
├──┼───┼─────┼───────┼───────┼────┤
│ 9 │王月娥│ 26,000元 │101 年6 月6 日│101 年6 月6 日│百分之5 │
├──┼───┼─────┼───────┼───────┼────┤
│ 10 │王月娥│ 10,000元 │101 年9 月24日│101 年9 月24日│百分之5 │
├──┼───┼─────┼───────┼───────┼────┤
│ 11 │王月娥│ 25,000元 │101 年9 月24日│101 年9 月24日│百分之5 │
├──┼───┼─────┼───────┼───────┼────┤
│ 12 │王月娥│ 25,000元 │101 年9 月24日│101 年9 月24日│百分之5 │
├──┴───┴─────┴───────┴───────┴────┤
│合計金額:28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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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