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兆玲
相 對 人 紘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恩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錯誤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台南市○區○○里○○路○段00 0 號8 樓之11,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 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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