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8號
KMDV,102,司催,8,20131202,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聖閔即萬欣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
│附表 │
├───┬──────┬───────┬─────┬─────┬────┤
│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郭境忠│台灣土地銀行│102年11月30日 │177,000元 │BEB0000000│萬欣水電│
│ │金門分行 │ │ │ │材料行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