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游建國
被 上訴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胡意剛
訴訟代理人 許國勇
邱佳駿
李奎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國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22,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
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