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沈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仔、張吳頭仔、張美鳳、張順天、張明昌、
張郭恒花、曾永城、曾永吉、張曾華妹等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8,1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