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2年度,112號
CCEV,102,潮補,112,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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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沈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仔張吳頭仔張美鳳張順天張明昌
張郭恒花曾永城曾永吉張曾華妹等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8,17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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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