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簡華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祺裕、洪進益、方黃京間請求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
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