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張明賢
被 告 盧茂彬
盧金茂
盧瑞祥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盧宗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一月六日上午十
一時整在本院潮州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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