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357號
SDEV,102,沙簡,357,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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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57號
原   告 黃熙雅
被   告 黃惠宗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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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