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蕭曉文
被 告 蘇峻毅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宥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面積一百三十三平方公尺止」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百十三平方公尺止」;暨事實及理由欄四、法院之判斷(一)第三行,關於「面積133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13平方公尺」及法院之判斷(二)倒數第五行「係因被告所有之系爭379-3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係因被告所有之系爭378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