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47號
原 告 余華國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吳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742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76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2,2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