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433號
TYEV,102,桃補,43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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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薛永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4,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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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朵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