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李豐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雅婕、鍾美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