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被 上訴人 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70,9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茲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