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1237號
TYEV,102,桃簡,1237,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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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朱恒誠
訴訟代理人 朱玉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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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