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1192號
TYEV,102,桃簡,1192,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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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卓端
訴訟代理人 卓慧琳
被   告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七十二年桃字第二二五一四號收件,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所設定登記以原告為債務人,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止,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 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 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不 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 意旨參照。故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 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公司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 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成之效果,法人人 格即仍未消滅。本件被告前曾於民國80年12月10日經股東會 決議解散,並選任陳慶煌為清算人,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就任,嗣復於96年4 月12日陳報清算完結,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於98年2 月12日准予備查一節,業經本院調取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81年度司字第17號卷閱明屬實。惟因本件被告 對於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尚有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在而未見處理,則應認清算人職務 實質上尚未終了,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 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本件被告清算人陳慶煌仍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提供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於72年8 月22日 以原告為債務人,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72年8 月18日起至民 國74年8 月17日止,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4萬元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由於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 於74年8 月17日屆至,距今已超過29年之久,自抵押權本身 存續期間觀之或擔保債權之求償時效(假設尚未清償)觀之 ,依據民法第752 條規定或第880 條之規定,該抵押權均已 消滅,爰起訴請求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 他項權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揭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81年度司字第17號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 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 條前段、第 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固曾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 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期間日至74年8 月17日,則該債 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即自該時起算15年,而於89年8 月17日時 效完成,再加計5 年抵押權實行期間,則系爭抵押權消滅時 點為94年8 月17日,故被告已無抵押權,且該登記之存在妨 害原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行使致其所有權受有損害,故原告 訴請被告塗銷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 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判決確 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 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 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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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卓端
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72年桃字第022514號收件 │
│登記日期:民國72年8月22日 │
│存續期間:自民國72年8月18日起至民國74年8月17日止│
│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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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抵 押 權 標 的│ 權利範圍 │ 面 積 │
│號│ │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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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桃園市埔子段│全部 │86 │
│ │埔子小段2022-16 地│ │ │
│ │號土地 │ │ │
├─┼─────────┼─────┼──────┤
│2 │桃園縣桃園市埔子段│全部 │115.68 │
│ │埔子小段01778 建號│ │ │
│ │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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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