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王大清
被 上訴人 翁志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理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裁判費、上訴聲明者,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