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4號
原 告 陳文鑫
陳芳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添丁
黃淑麗
被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訴訟代理人 李姎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下午
4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黃淑麗之委任狀,或請原告之法定
代理人黃淑麗到院於起訴書上補正簽章,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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