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聲字,102年度,133號
TYEV,102,司桃簡聲,133,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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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張耀太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 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 定,擬向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 ,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惟遭郵務機關以 「遷移不明」退回,致不能送達。因本件實非聲請人過失, 致不知相對人之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查詢資料1 紙在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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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