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明惠
複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魏慶堯
被 告 魏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3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9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信義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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