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惠
聲 請 人 吳煥輕
相 對 人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世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 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均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是其聲請無從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