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2239號
PCEV,102,板簡,2239,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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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4,638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1,2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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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