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4,638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1,27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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