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63號
原 告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萬6,5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欠1,2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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