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2052號
PCEV,102,板簡,2052,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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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育
訴訟代理人 張育廉
被   告 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205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將「基隆市七堵行政大樓新建工程之防 火捲門工程(含追加工程)」,交由原告公司施作,已施作 完成,總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含稅),然 被告尚有尾款468900元(含稅),未能支付,屢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書、追加工程 承攬合約書、請款發票三張及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 支票影本五張、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除請求金額須再確認外,均不爭執(見本院102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原告所提出統一發票金額合計000000 0元,被告簽發已兌現支票合計0000000元,扣除折讓9251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468900元報酬,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 張被告尚欠468900元,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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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