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735號
PCEV,102,板簡,1735,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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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735號
原   告 張永光 
被   告 蔡克勤 
      蔡曉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板簡字第17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起訴後當庭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爰准原告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甲○○、蔡曉婷係新北市○○區○○街 00 巷 0 弄000號建物所有人(下稱系爭房屋),然並居住於該址 ,該址係二人母親徐貴蓮之母林玉卿居住,林玉卿亦為該 址前所有人,前屋主林玉卿因獨居且為八十歲之老人,精 神狀態不太穩定,常告知其子徐秉鈞漏水情形,經與其子 徐秉鈞勘查後無漏水情形相安無事十餘年,於民國(下同 )98年7月產權轉移後,仍由林玉卿居住,甲○○、乙○ ○二人從未居住於此,未協調說明卻對本人提出漏水告訴 ,本人到庭調解,被告甲○○、乙○○未依約行事。



(三)另被告甲○○、乙○○以不實之民事陳報狀陳報貴院,陳 報事項中已告知甲○○、乙○○及其律師鄒純忻並非三樓 漏水,應詳查原因,且雙方並未達成同意鑑定之共識,亦 未同意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擔任鑑定人。自調解庭後 未再協商且無簽定任何契約,欺瞞本人片面陳報,嚴重傷 害司法誠信之態度,亦欺騙院方。
(四)係甲○○帶同駿瑩工程林義翔陳慶安二人至本人住所勘 察,然未經本人同意即行拆卸,敲擊等侵入性破壞,此點 係院方曾告知不可行之行為,致造成毀損破壞,經通知甲 ○○、林義翔二人置之不理,乃通報院方。
(五)係院方於 100 年 10 月 11日傳訊甲○○、林義翔,本人 證詞係說明駿瑩工程林義翔陳慶安二人,簡廁所破壞之 漏水修復,且當時有要求損害賠償,並要求在場人不可罵 人,因克勤謊稱在場一不知名女子係其太太,該不知名女 子迄今仍在逃中。
(六)係該陳報單所陳內容係單方說詞,工人係對方叫來,現場 有乙○○、律師鄒純沂、建築師郭汝炘,本人曾向鄒純忻 、乙○○說明更換水管費用我可以幫忙付,並說明水管係 人為破壞,也開出收錢修復後就不用上法院之條件才可收 錢,當時交付6000元予乙○○,更換水管工人是我請的, 業者告知僅3500元,乙○○並未歸還餘錢,天花板係組合 式,對方工人不由分說就拆毀。
(七)係院方於 101 年 3 月 2 日傳訊甲○○,甲○○志願聲 稱願付八萬和解,我同意,甲○○卻沒誠意,都沒找本人 協商,我去電 0000000000 都沒回應。(八)甲○○聲請延緩執行狀,都沒找本人協商,我去電00000 00000都沒回應欺瞞院方,從開始就沒漏水至今仍是沒漏 水。
(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該會係院方建議我同意,然條件 係須配備紅外線感知器,費用由甲○○付 110000元,按 刑事訴訟法證據由原告提供之,本案從頭到尾提不出證據 ,而且在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檢測前甲○○自行喊停,如 此下來給自已惹來麻煩禍事,荷包大失血,還讓我蒙受不 白之冤,時間金錢種種等,甲○○須負民、刑事責任及賠 償損失等,經此我希望你甲○○三思而後行。
(十)甲○○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漏水有沒有還是一個問題, 你把你外婆林玉卿請走,的確改善了我的居住品質,不單 是我鄰居也受惠,你的紛擾是自找的,你家族內情還很多 不便說,從開始律師、建築師、廠商所為為何..... 別再 因私心因小失大,錢賠一賠就算過去了,勸你了。



(十一)中華營建基金會郭汝圻、汶義、駿瑩,叫其出示營利事 業登記證,檢視執業項目有否,鑑定資格可否執行其業 務等,在此呼籲執法人員好好整理一下登記證。綜上理 由甲○○、乙○○應負賠償責任。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300000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十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合法之司法程序,係應先取得實質證據﹝即先取得法定鑑 定證據﹞,得為提出告訴,另法院之審理,須依法依實質 證據客觀審理,並依訴訟法注意被告權益,且須被告實質 有能力完成滿足原告之請求,且應以一次為限﹝一事不再 理﹞原則,我又不是神,判那樣妳吞得下嗎?如此霸道, 身為律師妳的公平正義在那裡,我不知道法官程萬全在氣 什麼,我說沒漏水不行嗎?不注重我的權益。自由心證已 不合時宜了,要依法依實質證據客觀審理,司法改革了嗎 ,還是一付權利在我手,你爸我最大,不服氣啦。滿腦子 勝訴、勝訴、勝訴公平正義在那裡告訴我,司法人、司法 人戒慎恐懼是正途。欺瞞法院,不以法定單位鑑定隨便找 水電行來鑑定,為要做你生意當然幫你說話,經驗法則不 懂嗎?想要人不說話,自己不違法要避嫌,處理案件才週 全,更不要知法犯法,綜上所述已非常客氣,再不反省攻 擊力道會越來越重,勸妳了。
(乙)你們的委託人﹝被告﹞建築物﹝房屋﹞是4之1號,本人是 4之2號,別搞烏龍了,還好郵差聰明,按了我家電鈴還央 求我收件,為免郵差跑冤枉路只好收了。前遭你及你的委 託人提告漏水,未鑑定即直指本人供水管路﹝二個月水費 三百元以下﹞、排水管﹝人為破壞且無滴水狀態﹞等,未 為應有之維修,而使髒,汙水漏至被告室內,致使浴室、 主臥房、廚房之平頂、地板、牆壁油漆剝落天花板掉落, 聽了令人心驚膽顫,感覺妳的描述像是鬼屋,這還能住人 嗎?而妳的委託人被告甲○○外祖母林玉卿還住在那裡還 會罵人,鄒律師、郭汝炘、被告乙○○、現場工人當場見 證,我還要求不可罵人,現你們把她請走鄰居得救了,還 沒鑑定你就說成這樣,是要博得法院同情,還是彰顯我的 壞,接到你的起訴狀第一時間就到被告位於師大路的家, 見到被告乙○○,向被告乙○○表達共同出資修復的意願 ,說我不願理會不願協調,全是誣蔑,調解會你去了嗎? 你怎知我沒去,換我去調解會你倒不來了,你很難搞只會



罵人。說到你的鈞院99年度簡上字第240號判決勝訴,又 是勝訴、勝訴、勝訴你的良心在那裡,審判長李世貴沒有 到庭,公平正義在那裡,陪席法官黃信樺、許瑞東還有在 場鄒律師,你們三位可以告訴我審判長李世貴沒有到庭依 法是對的嗎?提再審是當值庭長陳麗玲教我的。說到你的 鈞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681號強制執行,法院主事的司法 事務官柯志龍,這種事務官是出來砸法院砸政府的招牌, 以納稅義務人的身份,大聲告訴你我們不要你這種公務員 。100年10月11日執行處訊問,本人所表示情形係,被告 甲○○帶同駿瑩工程林義翔陳慶安﹝無證照無資格﹞二 名工人來勘察,錯誤認知有法院事務官可倚,竟自行動手 拆卸敲擊等造成漏水,我的供詞係說明林義翔陳慶安檢 測後衍生的漏水已於100年9月24日自行修復完畢,此事還 跟法院報告有電話紀錄,不是你所稱系爭執行名義之漏水 ,你所稱系爭漏水係子虛烏有,因為你未經法定鑑定單位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完成,別又張冠李戴搞烏龍,我 不相信你看不懂是不是企圖矇騙法官脫免侵權責任。你的 委託人被告甲○○任何時間都可以進行鑑定,也可以任意 選擇任何一家水電行進行鑑定你們爽就好要鑑幾次都可以 ,但不要來賴我要我出錢,你的委託人被告甲○○是向誰 聲請就漏水修復情形進行鑑定,法院嗎?法院幫你出錢? 還是那個司法事務法官柯志龍,會講我給你諭知,我裁定 ,法律自創「不然給你五個月」,到底是幾職等,為何如 此袒護,你向柯志龍聲請他出錢我沒意見。技師魏峰源是 你叫來的,也是你叫走的關我什麼事。你所謂系爭漏水乙 節並無漏水我如何修復,從一審到再審我堅持你所謂系爭 沒漏水,就如此簡單,不要亂罵人說我說辭反覆,大部分 是那些袒護你的公務員登載不實是犯罪的,我沒有揚言提 告,我說到作到對你提告係客氣的,你的所作所為令人無 法接受,我是皮球你拍的越重我反彈越大,你只會罵人只 有你的感受,那別人的感受在那裡,不齒你的行徑我更困 擾一百倍,你就以為我愛糾纏我覺得很累很無聊。說到 101年10月08日你的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其實是恐嚇信 你的態度是爭議,社會上隨便的人都不能認同接受,真不 知道你的思考模式是如何學習得來,你單純想改善居住環 境,就要決心多花錢畢竟那是你的希望,你願多花錢沒有 人會不配合不聽話花錢最大,來這套令人討厭害怕擔憂, 而且是造惡業。改變一個方向態度你的希望會成功,如果 你依舊不改你的紛擾不會停止,你確實影響到他人的生活 ,尤其是我影響最大,你知道嗎?我自職場提前退休下來



,少說損失五百萬,不要說我是你的敵人你不以為然,從 你的角度去思考,或若干年後遇到同樣問題你才知道,法 院的強制扣款實在是害人不淺,我因此被記申誡,我還到 保訓會申訴才撤銷,同事還笑一支申誡而已,什麼叫義意 你不一定懂,但是你要知道我是一個有決心毅力的人,我 要回復我的名譽獲得賠償,是對我個人一個交代,也希望 扭轉那些眼裡只有錢,錯都在別人的人,你也影響鄰居的 生活,鄰居會敬畏你的。沒有動沒有修復你不是不知道, 水電工都是你找的,球員兼裁判的郭汝炘不敢來了,自知 不合法,自知站不住腳,楊鎮福算聰明看看連摸都不敢摸 就沒來了,你找來駿瑩林義翔陳慶安,鑄成大錯現在吃 司法排頭焦頭爛額,擔心受怕,毀了法官清譽,牽連其中 的人,內心是何想法,迫於無奈包庇同僚內心的煎熬,別 錯下去了。你要出錢我拒絕,這是何道理是你出不起吧? 要就快把錢掏出來,別再騙了,你本來就要叫法定的土木 公會,叫什麼基金會,法定的可以行使鑑定的單位,律師 鄒純忻、法官程萬全、事務官柯志龍,不會不知道吧?是 何居心?土木公會來了我沒有表明修復情形,被告甲○○ 莫名其妙喊停撤出土木公會,還怪金錢損失,好好省思吧 否則會損失更多,偷雞不著蝕把米最好的寫照,別一直說 漏,要有證據,還放棄修復就讓他漏,還恐嚇日後另提訴 狀,你要沒完沒了我豈能容忍。
(丙)你所謂勝訴係不合法非法定程序造就,當初直接由法定土 木公會鑑定,就一翻兩瞪眼了,是你自己惹來非議包藏禍 心,今日一切均是自找,現應早早認賠殺出,勸你了。被 告甲○○,乙○○撤回強制執行係瑞智,然態度仍不良, 真不知道你生活、求學、就業是如何與人相處,還怪別人 不配合,我不配合道理在那裡我都搞不清楚,請告訴我, 我是怕花錢還是怎的,被你叫水電工三次了也讓你進來看 了,別人的隱私權在那裡,你還說的好可憐無奈,誰比較 無奈,你把我的權利晾在那裡,你不會自閉到認為我很歡 迎你吧?到你師大路的家我也不好意思進去,只在門口說 明表達簡短,並留下電話即離開很客氣了,你甲○○還說 你嚇到了,別假了法院都敢上了,社會不是這樣玩的,你 遇到一個自尊自重的人,你跟你的司法事務官囂張跋扈的 態度,不是來解決事情,是來興師問罪的,你的鄒律師剛 開始也是客客氣氣的,張先生,張先生,張先生一直叫, 叫的多親蜜,還說我不用擔心錢,遲到了我跟本可以不理 你,你的時間寶貴,我比你更寶貴,到最後書狀繕本當庭 給,我怎給你答辯,這算是小動作還是技巧,告訴我我的



權利在那,還是說這是合法的請告訴我,要有運動家的精 神,司法的公平正義的精神在那裡,難道只剩下勝訴是終 極目標,那真要祝你富貴年年開運吉祥。不管你是在任何 情形下撤回強制執行,這點給予肯定百分百,但態度思考 模式太不良善惡劣,將來還要堤告訴,你真的以為你是對 的嗎?恐嚇我對你的感覺很好嗎?你的不法行為是從不尊 重人開始的,然後膽大妄為忽視法律,忽視法律程序,侵 犯別人的權利而不自知,法令多如牛毛你們是律師法律系 高材生,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如果你能自省,你會更明確 知道你不法在那裡,你侵犯到誰的權利,對你提告是我最 大的無奈,因為我擔心害怕憂慮,你什麼時候突然另提告 訴騷擾我,好好作勸你了。
(丁)我想你不是聽不懂,也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你為脫免罪責狡 言飾詞,翻翻你前的起訴狀你就明白,你不願漏水致使浴 室、主臥房、廚房之平頂、地板、牆壁油漆剝落天花板掉 落,我也不願意別人替我作決定,帶人到我家來敲敲打打 ,你要賠償,我也要賠償還要道歉,回復名譽、損害賠償 、侵犯權利、詐騙、自作主張、權變,辱罵就是你的不法 ,證據你看不懂嗎,在於你是否願意承認不法,對於我的 控訴,難道你要矢口否認,程序上的瑕疵不找法定鑑驗, 關於這一點符合公益,讓案件以後不囉嗦一翻兩瞪眼,法 院亦應加強監督鑑驗單位,如有不服先檢討鑑驗單位,以 使案件週全,建立回報機制﹝把事務官訓練好﹞,不要只 會當官不會處理事務,不合理法還要硬坳。這些主張算客 氣了否則你賠不起。
⑴你要提告前即要想清楚所應該擔負的責任,提告的人及訴 訟代理人有責任釐清事實的真象,非自己專業領域即應尋 求專業輔助,不是一味亂斷定包括你的言詞,按部就班來 作,事實終會釐清,不然我們現在要歸責誰,法官判的不 好﹝歸責給法官﹞,冤有頭債有主,還有你的該當性甲○ ○、乙○○、鄒大律師,當然要釐清誰實施或決定這些違 法行為,包括罵人,當初就要叫土木公會,法院不是開一 天二天,這種案子不是一件二件,法院如果沒有一定的機 制模式,你說有我說沒有,試問要鬧到什麼時候,不要輕 忽一句話的重要性,達成共識是不是白紙黑字比較有保障 ,不要差太多還能接受,因果關係你真的了解嗎?你種下 這個因結下來的果不一定你能承受的了,要緊慎小心,不 加以小心思考裝不懂越霸道越輕忽則越嚴重,我已舉證, 而你須提出反證,證明你的清白,你若無反證.... 諸如 按協議執行,按法定鑑識單位鑑定等,其他皆是



狡辯之詞,且法律賦予之權利是有限度的,不是無限上綱 欺瞞就是不法,被你欺瞞的人知道後一定會生氣認為你不 應該,你當初兼顧別人權益保護嗎?你認為你的自由要行 使到那,超過就是侵權了吧?捫心自問你有沒有太超過, 還有那個事務官柯志龍,是來執行還是來裁判的,有這個 格嗎?用你們的態度只會傷害到無辜善良百姓,跟本無法 彰顯司法的公平正義。
⑵你狡飾之詞令人無法接受,你說我的多項證據,我還要感 謝你稱他為證據,而不是稱文書,算你專業。兩造有訴訟 關係聽起來一點內容都沒有,僅僅是關係船過水無痕嗎?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聽過沒,不然以後訴訟也不用文書或 錄影錄音了,直接吵一吵鬧一鬧判一判法官也好辦事,以 後要平反也不用咬文嚼字,就說我忘了我忘了就沒事了, 你不尊重人武斷的毛病又犯,我說的不是真的,那麼你倒 告訴我那些才是真的。
⑶被冤枉你會甘心嗎?說到再審你武斷的毛病又犯,當日上 訴庭鄒純忻律師有蒞庭,去問她主審法官李世貴有沒有來 ,鄒純忻律師如要昧著良心說有來,請調錄影帶,說忘了 我笑一笑,再審是對法院有期望,是相信司法才去作的, 況且我向當值庭長陳麗玲陳述,她請法警調閱錄影帶後, 建議我可以這樣作,難道她是跟我開玩笑。你的鑑定人非 法定的,是沒有資格執行鑑定事宜,即使鑑定了也不具備 類似法醫通譯等,足以採信之資格。駁回是你的職權,但 不知妳內心如何煎熬。說我騷擾報復的指控很過份,無中 生有即是偽造捏造,你應事先查明漏水情況,不必待法院 恩准,自行顧請法定土木公會鑑定完成搜證,再來提告也 不遲,青青菜菜﹝隨便﹞就提告,感覺你勢力龐大穩贏的 ,還不會被人罵反而要感謝你。我不知道﹝被告﹞濫訴成 性這句話,在這裡你是指你自己還是氣糊塗打錯字,在這 裡我已經變成﹝原告﹞了,如果你是指我濫訴成性,倒不 如說我嗜酒如命、好賭成性,我告的人不多,嚴格說起來 為我自己告的,只有你們這一組人,我想你才是專業的, 你的告訴讓我在生活上吃不好也睡不好,精神上意興闌珊 什麼也提不起勁,也失去我的工作損失將近五百萬,你看 我慘不慘,你批我浪費司法資源,你每年繳多少稅,你收 入有沒有我多捫心自問吧?。
(戊)綜上所述,被告甲○○、乙○○,及鄒純忻律師所涉不法 ,指證歷歷舉證明確,故各請求賠償十萬元,以回復名譽 、毀損、侵權等侵害。另本事件關於漏水之情形,請由被 告甲○○、乙○○付費顧請法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並找出漏水來源,才能加以修復,不要一味叫我作這作 那,作錯誰負責,合理公平是我所期盼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等所為皆係經過合法之司法程序,且亦經法院實質審 理並獲得勝訴判決而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並無任何不法之 情事存在,原告之主張,實無可採:
⑴緣被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 00 巷 0 弄 0 ○ 0 號之房屋,因與原告所有房屋之浴廁排水管破裂所生爭 議,經被告起訴請求原告將該浴廁漏水原因予以排除並修 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經鈞院 99 年度簡上字第 240 號 勝訴判決確定。被告遂持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 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 100 年度司執字第 17681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嗣原告於 100 年 10 月 11 日於鈞院民事執行處 接受訊問時表示,其已於同年 9 月 24 日將系爭執行名 義之漏水處自行修復完畢。被告故而聲請就漏水修復情形 進行鑑定。孰料,於 101 年 9 月 17 日被告會同 鈞院 執行處承辦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以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魏峰源技師及其工作團隊至原告房屋現場履勘時,原告 竟表示未曾自行修復漏水情形而無鑑定之必要。被告對於 原告於執行程序中說辭反覆、不時揚言提告及拒不配合執 行等諸多行徑感到困擾至極,實不願再與原告繼續糾纏, 遂於 101 年 10 月 8 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⑵是以,被告與原告間曾就原告房屋水管漏水所生糾紛進行 訴訟,嗣被告獲勝訴判決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其間被 告所為之訴訟行為及執行過程之行為,均為合法權利之行 使,實難謂具有任何不法性,而被告等撤回強制執行之聲 請,實為原告不肯配合,故被告等方基於無奈下方撤回強 制執行程序,然原告卻就此認定被告等有不法之行為而提 起本訴,實令被告等感到無奈。
(二)原告僅空泛指謫被告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然究竟為何 種權利原告並未說明,且原告亦未說明係主張何種請求權 基礎,更無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等有任何不法之行為,實 難謂原告之主張有理由: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 事者為法律所賦予之權利,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 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 「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 。
⑵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係依何請求權基礎主 張,原告並未詳細說明,再者,對於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 ,諸如被告有何不法行為,以及原告有何項權利受有侵害 等等,原告均未具體指明,此外,原告所提出之多項證據 ,至多僅能證明兩造間曾有前述之訴訟關係存在,亦無法 證明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
⑶末查,原告就與被告間房屋漏水之爭議,雖經鈞院 99 年 度簡上字第 240 號敗訴判決確定,然原告仍心有不甘, 竟於毫無事實根據之情況下,主張前開確定判決有「判決 法院之組織不合法」、「鑑定人經拒絕後,就為判決基礎 之鑑定為虛偽陳述者」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該訴 經鈞院第 100 年度再易字第 7 號判決,以一部顯無理由 ,一部不合法,予以駁回。更有甚者,原告為騷擾報復被 告,竟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鄒純忻律師等人,提起偽證 罪之刑事告發,惟亦經鈞院檢察署第 101 年度偵字第222 4 號不起訴處分。是以,被告濫訴成性之行為,實乃對被 告生活及精神上之惡意騷擾,更係無端造成司法資源之嚴 重浪費。
(三)綜上所述,被告等確實無任何不法之行為,而原告亦未盡 其舉證之責,故其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以回復 原告名譽,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萬元損害賠償等主 張,顯無理由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等前因共有之系爭房屋漏水訴請本件原告修復漏 水等事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240號判決本件原 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 0 號房屋(即系爭房屋之上層)之浴廁漏水原因予以排除 並修復至不再漏水之狀態及給付本件被告等修復費用(系 爭房屋浴廁及前臥室漏水部分9800元,惟本件原告前已給 付6000元;裝潢受損部分43000元),並確定在案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前揭修復漏水等事件案卷互核無訛。(二)本件被告等執前揭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分別:⑴於100年5月26日上午9時40分由本件被告 等導往現場(即原告前揭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



0號房屋)檢視屋內浴室及浴室左側房門均有漏水情形(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7681號100年5月26日執行筆錄參照 )。⑵於同年6月16日復經被告等導往現場,由本件被告 等所僱請之技術士楊鎮福進入系爭房屋(2樓)浴室及房 間檢視,本件漏水原因應為3樓之浴室樓板及浴缸防水沒 有做好及浴室冷熱水管老舊所致,如欲修復至不再漏水狀 態,則需將3樓浴室冷熱水管線更換及將浴室地板拆除, 重新製作防水工程(前揭執行卷宗6月16日執行筆錄參照 )。⑶於同年12月8日下午2時20分由本件被告等導往現場 ,進入2樓浴室內檢視天花板部分有一處連接水管接縫處 尚有滴水情形(前揭執行卷宗12月8日執行筆錄參照)。 ⑷於101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由本件被告等導往現場( 會同土木技師公會技師魏峰源及其助理4名),兩造陳稱 :兩造已達成和解,本件原告(即執行債務人)同意由本 件被告等(即執行債權人)自行僱工修復本件漏水,惟本 件原告就修復費用負擔之上限為22600元,如有超過,本 件被告等同意負擔之,不向本件原告主張,又若費用低於 22600元,則全額由本件原告負擔。並於修復完畢後,本 件被告等即不再向本件原告主張本件修復漏水之相關權利 (前揭執行卷宗101年9月17日執行筆錄參照)。⑸嗣本件 被告等於101年10月8日具狀聲請撤回前揭強制執行之聲請 終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7681 號修復漏水等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互核無訛,是被告上開所 辯,應堪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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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