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發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至中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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