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113號原 告 曹建智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志僑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居所、足資辨別之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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