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2814號
PCEV,102,板小,2814,2013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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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814號
原   告 許炎華
被   告 舵厚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第4 行原「車牌號碼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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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