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2746號
PCEV,102,板小,2746,2013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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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74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馮慧萍(原名蔡馮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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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利息起│利息│利息│違約│違約金計算│違約│
│號│(新│算日(│計算│截止│金起│方式 │金截│
│ │臺幣│民國)│方式│日 │算日│ │止日│
│ │) │ │ │ │ │ │ │
├─┼──┼───┼──┼──┼──┼─────┼──┤
│1 │36,3│94年6 │年息│至清│94年│逾期六個月│至清│
│ │88元│月27日│11% │償日│7 月│內按計息利│償日│
│ │ │起 │ │止 │28日│率之10%, │止 │
│ │ │ │ │ │起 │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部分,│ │
│ │ │ │ │ │ │按計息利率│ │
│ │ │ │ │ │ │之20%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
├─┼──┼───┼──┼──┼──┼─────┼──┤
│2 │27,2│94年6 │年息│至清│94年│無 │至清│
│ │74元│月27日│17% │償日│7 月│ │償日│
│ │ │起 │ │止 │10日│ │止 │
│ │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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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