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楊美其
被 告 大順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已取得對訴外人林湘凌即林富美(下 稱林湘凌)在金額新臺幣(下同)27,899元,及其中25,968 元自民國9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債權,因而就林湘 凌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在上開債權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 ,業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29123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 受理在案,並核發執行命令,被告應將林湘凌每月薪津之三 分之一移轉與被告,被告亦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惟被告 卻拒不履行,原告至今仍未受償,並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至遲應於收受移轉命令之 次月即102 年1 月起將所扣押之薪津移轉與原告,而林湘凌 每月領取之薪津至少應為18,780元,則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 6,260 元(計算式:18 ,780 ×1/3 =6,260 ),迄原告起 訴時已累積至少102 年1 月至同年7 月之金額,共計43,820 元未付,為此,爰依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43,820元,並 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 年12月6 日板院 清101 司執菊字第129123號扣押命令、101 年12月25日板院 清101 司執菊字第129123號移轉命令、林湘凌101 年度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板橋 三民路郵局第751 號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29123號執行事
件卷宗,前揭移轉命令業已於101 年12月28日送達被告,經 本院核閱屬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 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 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 63年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 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 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 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查 依前揭移轉命令所示之原告債權金額為27,899元,及其中25 ,968元自9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97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則計算至本院 102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時止,暫不計違約金,就本金 及利息金額合計應為90,399元【計算式:27,899+〔(25 ,968×19.97/100 )×(12+19/365 )〕=90,399,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次查,林湘凌於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3 月31日止在被告任職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為18,780元,於 102 年4 月1 日起則為19,200元,有林湘凌勞保投保資料1 份在卷可稽,又101 年1 月1 日起勞工基本工資即調整為每 月18,780元,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 自第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參,則原告以此估算林湘凌每月薪津至少為18,7 80元,並無不當,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2 年1 月份至同年 7 月份林湘凌對被告每月薪津之3 分之1 ,合計43,820元( 計算式:18,780×1/3 ×7 =43,820),亦在原告對林湘凌 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故原告之請求,即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移轉命令、薪資債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給付43,8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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