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司板簡調字,102年度,1025號
PCEV,102,司板簡調,1025,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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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郭智萍
相 對 人 鄒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
伍仟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書記官 陳筱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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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