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徵收土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2年度,1878號
TPAA,102,裁,1878,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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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878號
再 審原 告 陳亮宇
陳亮融
陳能島
陳庭修
陳漢鄉
陳水發
阿錦
鄭玉葉陳天啟之繼承人)
陳明堂陳天啟之繼承人)
陳明裕陳天啟之繼承人)
陳洋洲
許秀雀
陳亮傑
陳亮為
陳明鐺
再 審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江宜樺
參 加 人 國立台灣大學
代 表 人 楊泮池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黃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96號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 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96號 確定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之 規定,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據上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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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