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ATEN RESEARCH INC.
法定代理人 王家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立言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一○○年度台
上字第八五○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以其在本院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ATEN RESEARCH INC.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中,均係委任非律師之陳尚仲為訴訟代理人,再由陳尚仲委任吳上晃律師(下稱吳律師)為複代理人。惟聲請人在第三審委任非律師之陳尚仲為訴訟代理人,於法不合,則陳尚仲再委任吳律師為複代理人,亦非合法。且依聲請人提出之收據二紙,均記載由第三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律師就本件訴訟提供法律服務等語,自難認其已合法委任吳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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