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茂西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八
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